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超過10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在境外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作為主要客源,在中國境外的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