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1日,國家出臺了臺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
臺資企業提供申請貸款的相關材料壹式三份報所在地省級臺辦,省級臺辦審核後報國臺辦;大型臺資企業集團可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國臺辦。有關文件和材料同時抄報臺資企業所在地開發銀行分行。國臺辦對所報貸款申請項目進行初步審核,將核準的項目以國臺辦經濟局公函形式推薦到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負責將國臺辦推薦的貸款項目通知總行相關部門和開發銀行分行,對臺資企業和貸款項目進行信用和債項評審。開發銀行貸款評審采用“信用評審與債項評審分離,信用評審先行”的二元評審方式。開發銀行分別對臺資企業的企業法人和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可以承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