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為20%。對已使用過壹次公積金貸款並已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繳存職工,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由50%降低為30%。
法律依據:《宿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指南》 第二條 貸款額度:職工連續正常繳存公積金的,最高可貸45萬;
補充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期房、現房),首付款交付後,允許申請貸剩余款的90%;
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大於住房商業貸款余額;
毛坯住房裝修貸款不超過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