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案在訴前已經抵押,二是出售房屋用於償還其他合法財務,應當合法有效,三是房屋已經抵押,所以根據擔保法規定,債權人對房屋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根據妳所說的,妳沒有對房子進行財產保全。所以總的來說,債務人並沒有惡意轉移財產。
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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