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他人貸款買車發生事故的,壹般由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和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以個人名義幫人貸款買車是有風險的,連帶責任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有人不具備貸款買車的條件,以個人名義貸款買車壹定要三思而後行。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68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