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借款人第二處房產或第三人房產作抵押發放的委托貸款,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所抵押房產的剩余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
(3)、用憑證式國債或銀行定期存單質押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或銀行定期存單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或銀行定期存單作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4)、以保證方式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期限壹般不得超過5年。
(5)、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