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置換的不良貸款收回,各支行必須建立收回明細臺帳,註明收回日期,收回本金及利息,貸款余額、利息收入等,按月上劃總行財務部、報送風險管理部,原則上不得任意減免本金及利息。對已置換的不良貸款清收,必須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以現金方式進行清收,在清收過程中,如遇確實因客觀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正常規定償還借款利息或本金的,支行管片信貸客戶經理出具真實的調查報告,經支行集體研究,上報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