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壹條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編制和執行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錄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批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管和返還;
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