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需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簽署保函,屬於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訂立合同的行為。債權人明知上述控制關系,且未對上市公司有效的內部決議進行仔細審查,並非善意相對人,故涉案保函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