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銷戶時應收回信用卡。如果有效卡無法收回,應停止支付。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戶,不能提取現金。
第三十九條信用卡丟失或被盜後,持卡人應立即持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就近的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申請掛失,並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十條,持卡人在申請掛失後找回信用卡的,可以申請註銷掛失並停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