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最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第41條,其中規定:“建立分級審批制度:貸款人根據業務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由上級行審批。”《商業銀行法》第35條肯定了後壹種制度。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分離”制度。法律設立這壹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銀行信貸資產質量,避免出現人情貸、以貸謀私等危害貸款安全的行為。貸款分級審批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應根據分支機構資產或負債的不同規模和結構,並考慮各自的管理水平,確定適合自身情況的貸款審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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