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壹條國家決定頒發新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屆滿、公民姓名發生變化或者證件嚴重損毀、無法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有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並換發新證;當妳得到壹張新卡時,妳必須歸還原來的卡。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