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壹)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壹百萬元以上的;(二)騙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騙取貸款的;(四)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騙貸犯罪的最大危害是給金融機構的資金帶來嚴重損失或嚴重損失的風險,或者使用非常嚴重的手段。既然妳的貸款已經全部還清了,這些損失或者風險也就不存在了,社會危害也沒有了,再追究也就沒有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