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可以對未到期 的票據進行質押,取得貸款。
票據質押,對於出質人,即原持票人來講,會促使其如期履行還貸義務;對銀行來講,在收回貸款上,比貸款合同更有保障,在企業不能如期歸還貸款時,可能行使質權,以避免貸款風險。可見,票據質押,作為融資手段,對銀、企雙方都很有利。不過目前企業利用票據融通資金時,多采用貼現的方式,質押方式較少采用。但是我國《票據法》是允許企業用票據質押以取得貸款的。
以下是我國《票據法》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