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作為抵押貸款的債權人,是抵押房屋的最大利益相關者,因此其對該房屋應享有優先權,買方的其他債權人應在其權益劣後對該房屋進行處置。
(2)開發商作為按揭貸款的階段性擔保人,在已經履行完交房主體義務的前提下,不應實際承擔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