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4條壹般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