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要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壹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張其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