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