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把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本金利率)。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
第七條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包括在本金中以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制,則超出的利息將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