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2條,人保財險並存時擔保權的實現規則。有擔保的債權既有財產又有他人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債務人自行提供財產的,債權人應當先以該財產擔保債權,債權人可以以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