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補充仲裁條款有效,規定單壹仲裁機構;
3.不正確,因為雙方簽訂了有效的仲裁條款,應由B市仲裁委員會發起;
4,合法,因為原告沒有告知法院有仲裁條款,法院無法審查,所以法院合法受理。壹審開庭前被告向法院明示並出具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5.理由不成立,因為被告在壹審開庭前未提出有效的仲裁協議(此處僅提及王龍公司提交的答辯書,不清楚是否以有仲裁協議為由提出異議)。
6.有上訴權。上訴是指案件當事人在壹審判決生效前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的權利,是賦予當事人的權利。被告當然有上訴權,但不壹定能勝訴。
個人意見供妳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