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可見,農民把宅基地上的房子抵押出去,應該是有效的。但《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2)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
③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
註:農房買賣雙方狹窄,壹般金融機構和銀行不接受農房貸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