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了解借款的目的;
第二,核實對方信用;
第三,核對身份信息;
第四,約定的返還期限;
5.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六、簽訂民間借貸借條;
第七,是及時追逃。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均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後,第壹審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