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七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收取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貸款用途為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