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因為覺得“不光彩”而不願意打官司。這種觀念應該改變。訴訟是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也是其他方式無法窮盡時的最後手段。大致分為四個步驟:
1.訴前財產保全;
2.起訴;
3.執行力;
4.調解。
當債務人拒不還錢時,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解決。但是在處理債權債務的時候,用法律手段總是對他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