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對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
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夫妻* * *同債的範圍:
1.夫妻為家庭所發生的債務。如購買生活用品所產生的債務;購買和裝修* * * *共有房屋所產生的債務;為支付壹方醫療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2、夫妻壹方或雙方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的債務。
3.因履行法定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
4.為支付配偶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夫妻雙方在適當的文化、教育、娛樂和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