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罰息屬於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於行政罰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補充通知》(國2008第1081號)附表3第3項扣除調整項目第12條規定“31號”。'罰沒財物損失':1 '科目金額'欄反映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發生的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損失的實際金額,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的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增加額’等於第65438列+0;第二欄“稅額”和第四欄“減少額”未填寫。“因此,銀行罰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