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攬、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
(二)產權轉讓;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和許可;
(五)財政部確定的其他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