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