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16條(第2004/2003號命令)公安部164),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改變車身的顏色;
②更換發動機;
(三)改變車身或者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
(五)機動車登記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百萬購車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