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確認或實際發生的當年按照稅收規定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扣除。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資產損失不能準確計算並在發生年度按期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追溯確認損失年度的稅前扣除,並相應調整資產損失年度應繳納的所得稅。調整後計算的多繳稅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還或沖減企業當期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