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向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