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境外外匯貸款,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
此次《規定》放寬了這壹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於“走出去”項目。同時在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上,設置了境外貸款余額上限。此次,***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的統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