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建住房限於大中城市或縣市政府所在地鎮,或省級政府認定的重點鎮;
2.建築物占用的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借款人已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並以借款人名義獨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土地出讓時間不超過2年;
4.自建房取得了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