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該賬戶已連續足額開立並匯出,且時限不低於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時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建造、修繕房屋的證明。
(4)購房首付款金額不得低於規定比例。
(五)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無其他影響償還貸款能力的債務。
(六)所購建住房用地性質為國有土地;以所購、所建或所修房屋作為抵押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