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房租支出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
4.家庭成員患嚴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5、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職工重新就業後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兩年;
7.定居國外及港澳臺的;
8.退休;
9、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籍職工離開本市,進城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11.服刑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期滿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12.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