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財產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
3.因此,是否可以將貸款重新抵押主要取決於抵押財產的總價值以及是否可以滿足重新抵押的抵押額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