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七條申請登記:(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三)整車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四)車輛購置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六)車船稅完稅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於安全技術檢驗的非海關進口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兩天內受理申請,確認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的摩擦膜,核對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駕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