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間借貸屬於借款合同壹類案由。借款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和民間借貸,借款合同以借款人收到借款才成立,壹旦第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法院難以認定雙方借款關系成立。借款人出借時應及時了解對方信譽度、經濟狀況、履行能力、有無擔保物、查詢有無上失信名單,不能看到眼前利息稍高,而出借他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