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院管轄規定為:以合同形式借款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的,由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七條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和解散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