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5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表準的規定(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