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六條根據借款人的領導素質、經濟實力、資本結構、業績、經營效益、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以由貸款人自主進行,內部掌握,也可以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百三十四條* *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價款總額五分之壹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