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出部分是違法的,只能按20%收取。合同規定比例超過20%的,也按20%收取,另壹部分必須返還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