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是雙方攜帶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房產所有權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轉移登記;
2.貸款房屋未取得不動產登記簿的,還應當取得貸款機構的同意,否則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