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簽字或者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誌。
第1089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