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和債權人協商分期或者減免,也可以就不屬於同壹債務的債權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雙方* * *以同壹名義簽字或者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與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