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但本條罪名只有在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責任,如果貸款已經連本帶利還清,則不算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