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詐騙:如信用卡詐騙、票據詐騙、合同詐騙等。個人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3.職務犯罪:如貪汙、受賄等。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私營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4.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數額在5萬元以上。
5.制造和使用假幣。故意制造假幣:數額在4000元以上,數量在400張以上。
6.高息放貸:從金融機構拿貸款資金,高息貸給別人。違法所得65438+萬余元。
7.將銀行貸款轉為高利貸:兩年內2次以上因高息轉貸受到行政處罰的,也將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