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可以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法律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可以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 * *土地經營權的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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