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中提到的民法典草案再次將“貸款代理費”問題推向高潮,再次證明了行業為客戶提供中介服務,收取適當的代理費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壹條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的;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
(四)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向員工收取押金;